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26岁(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3********,汉族,文盲,住五华县**镇**村。201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在五华县**镇**村李某某家负一层地下车库偷得一辆白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回**镇**村其家中,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已返还李某某。经五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李某某失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物证、书证;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雄彬、胡伟琪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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