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7********,汉族,初中学历,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曾于2010年4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款500元。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和朋友张某某到鹰潭市**道金酷网吧上网,期间曾某某因想偷辆摩托车自己用,将停放在金酷网吧门口吴某某的兴邦牌黑色摩托车通过破坏锁头和线路的方式盗走,经鹰潭市价格认定检测局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3040元。当日22时许吴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经过调取网吧监控录像发现曾某某的朋友张某某还在网吧上网,于是找到张某某,张某某遂打电话告知曾某某其盗窃经过已被网吧门口的监控所记录,并让曾某某将其盗窃的摩托车骑回来归还失主。之后曾某某将其盗窃的摩托车骑到鹰潭市九一二地质大队门口后,通过张某某告诉吴某某摩托车停放在鹰潭市九一二地质大队门口,归还至吴某某。
2019年10月9日,曾某某主动至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梅树园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被盗物品照片,用户保修凭证、车辆一致性证书;2.证人张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鹰潭市价格认定监测局鹰价认监字[2017]1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兴邦牌XB125-7X型两轮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鹰潭市**道金酷网吧吧台及门口监控光碟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群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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