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曾某某严重违反《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利用民警进出监管区的职务便利,逃避安检将一部型号为iphone6 plus的手机夹带入监管区并将其长期存放于监管区内。在监管区内被告人曾某某除自己违规使用该手机外,于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间在二监区生产车间配电房、靠近厕所的楼梯间等监控盲区将该手机多次提供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头目赵某甲、罗某某,重大刑事犯罪罪犯赵某乙、蔺某某用于违规拨打电话,查看赌球信息,联系赌博转账,进行网络购物等违法违规活动。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曾某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头目赵某甲在监狱内进行赌球及网络百家乐赌博违法活动提供赌博工具、转账充值、代为投注、资金垫付等帮助,并获取私利。其中被告人曾某某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赵某甲安排转入赌博等资金21笔共计46.1万元;为赵某甲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充值20次共计38.6万元;为赵某甲赌球代为投注1次1万元;为赵某甲偿还赌博欠款转账1次5万元;为赵某甲赌球及网络百家乐赌博垫付资金3次,共计3.3万元,并获取好处费5000元。被告人曾某某滥用职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恶劣,对象特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形象。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 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严重违反《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接触罪犯的职务便利,滥用监管罪犯的职权,多次提供手机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头目和重大刑事犯罪罪犯用于违规拨打电话,联系赌博转账,查看赌球信息,进行网络购物等违法违规活动;多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头目在狱内实施赌博违法活动提供赌博工具、转账充值、代为投注、资金垫付等帮助,并谋取私利,其滥用职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恶劣,对象特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军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