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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滥用职权、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金某某公安局水城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起,被告人曾某某在金某某公安局水城派出所担任警务辅助人员,协助禁毒大队摸排毒品线索。2019年7月11日,陈某某(已判决)欲向蒋某某(已判决)购买一公斤毒品,并提前支付现金16万元。蒋某某为占有该笔毒资,与邹某某(已判决)商量后,二人一方面安排郑某某(已判决)购买部分毒品,另一方面向被告人曾某某报告陈某某欲购买毒品的事实,并按曾某某的授意确定取货的时间、地点,安排郑某某将毒品放置于金某某二横道一停车场里的天然气气表箱内,再通知陈某某到此取毒品。而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蒋、邹二人具有非法占有毒资的意图,仍然放纵二人的不法行为,向上级隐瞒相关事实,带领警察仅抓获前往现场取毒品的陈某某。事后,蒋某某、邹某某、郑某某将获取的16万毒资分赃耗用,现未追回。经鉴定,陈某某获取的500克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成分含量为13.6% 。

 2018年11月,被告人曾某某在配合金某某公安局对涉毒人员黄某某(已判决)位于金某某学府星川小区的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一支自制的仿六四式手枪。被告人曾某某将该枪支藏匿于自己家中,后转移至水城派出所一冲锋舟内。2019年9月11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将曾某某抓获并将该枪支查获。经鉴定,该枪支属于非制式手枪,能发射制式7.62mm六四手枪子弹,具有杀伤力。

2020年4月16日,青白江区公安局在金某某公安局水城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人曾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2]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永雪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青白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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