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70********,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锦屏县人,现住锦屏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锦屏县森林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30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2日被锦屏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本案由锦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曾某某与吴某甲、杨某甲、向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合伙以人民币二十万余元的价款向**镇**村村民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等人购买**村“**塘”(地名)山场林木。在申办该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程中,杨某乙、杨某丙二人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吴某乙(另案处理)经营,合伙人之间约定由曾某某具体负责山场管理,杨某乙负责管理账目。

2015年至2017年曾某某等人以山主向某丙的名义申请办理该山场五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2016年度两次申请办证,分别于2016年7月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一份,批准采伐松木蓄积为79.97立方米,采伐面积为0.69公顷,采伐林木为松木;2016年8月29日锦屏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对山场105号小班进行采伐设计,采伐设计面积为2.27公顷,采伐杉木蓄积34.2立方米,松木蓄积为170.21立方米;锦屏县林业局于2016年9月23日批复准许该采伐指标,但曾某某等人未及时办理林采伐许可证,2016年12月8日锦屏县林业局撤销该山场105号小班采伐作业设计。2016年上半年,因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杨某乙、向某甲先后退出该山场经营管理。2016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雇请龙某甲、龙某乙等民工对该山场进行采伐,在明知该山场已采伐设计105号小班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部分林木未进行采伐设计的情况下,仍指挥工人将该山场林木进行采伐,造成该山场林木被滥伐。经锦屏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对该山场被滥伐的林木进行鉴定,意见为:该山场已设计未办证采伐的105号小班被滥伐杉、松林木蓄积共计200.22立方米(其中杉木33.24立方米,马尾松166.98立方米),面积共计34亩;未设计砍伐的杉、松林木共计28.06立方米(其中杉木6.63立方米,马尾松21.43立方米),采伐面积为25亩。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2019年6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外逃,严重影响诉讼程序进行,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对其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白云新村永丰工业园区A区大门外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到案,2019年12月22日被锦屏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林业采伐许可证、采伐设计图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杨某乙、向某甲、向某乙、吴某乙、向某丙、向某丁、龙某甲、龙某丙、龙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指挥工人无证滥伐林木蓄积达228.2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举证质证提纲、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