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以3000元点买王某某位于南漳县东巩镇昌集村1组“周家湾”(小地名)处退耕还林的杨树。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朱某甲、张某某、赵某某三人砍树,并驾驶农用车将砍伐的一车杨木运往南漳县武安镇的木材加工厂出售。经南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曾某某砍伐东巩镇昌集村1组王某某位于“周家湾”处林木一片,砍伐杨树林木株数共计38株,测算砍伐杨树蓄积共计14.065立方米。
2019年12月13日,曾某某主动到南漳县森林公安局东巩林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朱某甲、张某某、赵某某、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3.南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林木蓄积鉴定报告;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晓强
检察官助理 张 寒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38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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