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巷**号,现住广昌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森林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前往南丰县、广昌县猎捕野生动物,后将猎捕的野生动物销赃给他人。
1、2018年12月初至12月底,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选择南丰县**乡桔子山作为狩猎场所,安装铁铗猎捕野生动物,先后捕获15只华南兔、1只灰胸竹鸡、1只黄鼠狼及12只田鼠,由他人销赃后分得赃款2645元。
2、2019年清明节后,被告人曾某某选择广昌县**公路“**”路段旁农田作为狩猎场所,单独使用电子诱捕器和套绳捕获1只灰胸竹鸡,后自行食用。
3、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选择广昌县**公路“**”路段旁农田作为狩猎场所,单独使用电子诱捕器和套绳捕获3只珠颈斑鸠,后销赃给魏某某,从中非法获利90元。
经查,华南兔、灰胸竹鸡、珠颈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灰胸竹鸡价值1000元/只,珠颈斑鸠价值300元/只,华南兔价值80元/只。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家属代为退赃2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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