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提请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桂E****6号自卸车,运沙到合浦**镇**商业中心工地,倒车卸沙时因疏忽大意碾死在车后的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卷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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