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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涉嫌盗窃案、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被告人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09年7月2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6月29日释放。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5********,汉族,中职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三仓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缪某某辩护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27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曾某某窜至东台市港农场**连,**连,**连,**连,**连,共窃得4×150mm型号铜芯电缆线4根,300mm铜芯电缆线20根;被告人缪某某明知曾某某销售的电缆线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晚上、12月27日凌晨花13000余元收购后出售,经鉴定,赃物涉案价值为2568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随身携带扳手、钢锯、老虎钳,手套窜至东台市港农场**连**河北侧东西向小路往西两公里的变压器处,将该处变压器上两根4X150mm型号和四根300mm型号铜芯电缆线卸掉,盗窃得手后将上述六根电缆线匿藏于352省道港镇**村路段南侧绿化林苗圃东北侧的小树林,并将作案工具丢弃。经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9037元

2.201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随身携带扳手窜至港农场**连**河北侧东西机耕道23号田与24号田之间的变压器处,将四根300mm型号铜芯电缆线剪断,盗窃得手后将上述四根电缆线匿藏于352省道港镇**村路段南侧绿化林苗圃东北侧的小树林,并将作案工具丢弃。经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2526元

3.2019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某随身携带扳手、钢锯窜至港农场**连编号为10KV东城83-12-1号电线杆处的变压器,将该处变压器上四根300mm型号铜芯电缆线卸掉,盗窃得手后将作案工具丢弃。经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2526元。同日,曾某某盗窃得手后通过电话通知缪某某到352省道港镇**村路段南侧将之前匿藏于小树林的铜芯电缆线以及当晚所盗的共计2根4X150mm型号铜芯电缆线、12根300mm型号铜芯电缆线卖给缪某某,获利六千多元

4.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随身携带扳手、钢锯、手套窜至港农场**连编号为10KV西北线113-21号电线杆处变压器,将变压器上两根4X150mm型号铜芯电缆线和四根300mm型号铜芯电缆线卸掉;盗窃得手后曾某某又窜至港农场**有限公司东北侧电线杆处变压器,将该变压器上四根300mm型号铜芯电缆线剪断。之后在现场将电缆线外皮剥掉后将铜线抽出,并将工具丢弃,并将该处铜线运至**连盗窃处。同日,曾某某盗窃得手后通过电话通知缪某某到新东线(X203)港农场**连路段西侧一条水泥路将所盗共计2根4X150mm型号铜芯电缆线、8根300mm型号铜芯电缆线卖给缪某某,获利七千多元。经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11597元。

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2万元,被告人曾某某退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曾某某、缪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东台市港农场供电所所长缪某甲的陈述;

3.证人卞某某、吴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现场勘验、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缪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明知曾某某销售的电缆线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东台市看守所;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三仓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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