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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钦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1********,汉族,文盲,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广西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和被害人覃某某在浦北县乐民镇西角村委会东风村村级公路与机耕路交叉处水沟放水口附近因引水问题发生争吵,曾某某便返回家中取一把水果刀后返回现场,持水果刀捅刺覃某某的胸部、腹部多刀,覃某某被捅刺后当场死亡并倒在水沟中。曾某某随后离开现场。公安人员于当晚在曾某某位于乐民镇西角村委会东风村鱼塘边的木屋内将其抓获。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某是因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双肺破裂引起心功能衰竭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水果刀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曾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文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道远

2020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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