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3********,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曾某某二次容留徐某某、曾某甲、曾某乙三人在其驾驶的小车内吸食毒品,二次吸食毒品均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第一次吸食毒品的地点在丰城市**镇**村的河堤上,第二次吸食毒品的地点在丰城市**街道**村的河堤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徐某某、曾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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