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8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湘AU****小车,从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青春里工地往汽车西站行驶,途经国藩大道城建投地段时,被双峰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0.3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娄湘中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66号),曾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1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肖霞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1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社区矫正评估函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