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镇**村委会会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从乐安县**镇**村方向往乐安县**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村**村小组路段时,曾某某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沈某某和沈某某怀里抱着的杨某某,造成沈某某受伤、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赣******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乐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中被告人曾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及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害人户籍信息、道路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调解笔录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及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昂兴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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