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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册亨县**镇政府原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捕前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21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信用卡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册亨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关于信用卡诈骗

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曾某甲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册亨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册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册亨支行办理信用卡,并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后上述银行多次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向曾某甲催收,但其仍不归还欠款。

1.2015年1月20日,曾某甲向中国工商银行册亨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23002********,后曾某甲消费、透支该信用卡至案发,拖欠本金25464.22元。

2.2016年7月4日,曾某甲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册亨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591900********,后曾某甲消费、透支该信用卡至案发,拖欠本金78266.6元。

3.2017年4月19日,曾某甲向中国农业银行册亨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卡号62599601********,后曾某甲消费、透支该信用卡至案发,拖欠本金63942.98元。

二、关于敲诈勒索

2019年8月27日,曾某甲使用他人电话号码及手机发短信给时任册亨县**街道办党工委的黄某某,称其“持有”黄某某涉嫌受贿的证据,让黄某某转15万元到指定账户,否则将证据上交纪委部门。次日,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后曾某甲多次催促并要挟黄某某尽快打款。同年9月21日,公安民警在兴义市将曾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锦怡

检察官助理:胡莲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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