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3********,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紫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简某甲索要钱,简某甲被迫用微信转账110笔共10613元到被告人曾某某微信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简某乙、简某丙证言;

3、被害人简某甲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恐吓等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四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