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敲诈勒索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组,现住地:四川省广汉市******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交友软件邀约被害人陈某某到龙泉驿区**路**号**栋“**酒店”**楼**号见面,并约定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曾某某以报警为由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向其另行付钱。最终,被告人向其转账5000元。被告人曾某某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

  2、卷宗材料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