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6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间,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地区,以每月不交3000元“份钱”就要开除为由,向北京市**管理公司收费员刘某某(男,40岁,山东省人)等五人索要人民币共计15000元。
被告人曾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私利,采用敲诈手段获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七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华为牌移动电话一部,苹果牌移动电话一部(上述物品暂扣分局),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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