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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住赣县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移送审查起诉至赣县区检察院,同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赣县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调查。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家庭矛盾被告人曾某某与妻子黄某燕、妻弟黄某龙产生纠纷。 2020410日,曾某某将黄某龙停放在赣州市赣县区**镇**大街**路段**建材店门口的一辆车牌为赣B1***6的白色长安牌逸动型轿车毁坏,造成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和后挡风玻璃、4门车窗、2块隐私玻璃及天窗被砸烂,车机系统被砸烂,4个车门被泼机油,车内饰被泼了机油,前车2个大灯和2个尾灯被砸、发动机盖和右后叶子被砸坏,发动机机舱的机油口被倒入了白糖(致使无法启动)等多处部位损坏。经鉴定:赣B1***6白色长安牌SC7169GA4型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叁万捌仟叁佰元整(38300元)。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诉了上述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并要求不追究被告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2、被害人黄某龙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618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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