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3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7********,湖南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市**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芙蓉区解放东路281号温莎KTV后停车坪驾驶一辆牌号为湘******红色宝骏面包车故意撞向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牌号为湘******棕色奥迪车,造成奥迪车辆左前方保险杠、左侧叶子板、引擎盖及大灯等部位受损;曾某某撞车后离开现场。随后温莎KTV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电话联系曾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曾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奥迪车受损部位的市场维修价格为人民币55757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调解申请、华洋阿婆的哦保险事故车估损单、行驶证、照片、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刘某某、祝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2月25日
附:
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910730****)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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