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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8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与证人卢某某,驾驶一台电动车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找到证人梁某甲后,被告人曾某某用石头打砸被害人梁某乙停放在附近路边的马自达6小轿车一台(车牌号码为桂EK****)。后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毁坏财物价值共9439元。同年5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已赔偿了被害人梁某乙经济损失5万元,双方达致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植伟家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正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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