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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杀人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公二刑诉〔2018〕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雷州市********。2015年8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3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9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看见邻居李某某走出其家中住宅门口处时,即无故返回其房间拿出一把事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冲向李某某面前,刺一刀李某某的右腹部。李某某被刺中后,便沿着住宅门口的公路往乌石方向逃跑,曾某某随即持刀追赶李某某。当李某某跑至黄某某住宅门口附近时不慎跌倒在地,曾某某即追上并持刀往李某某身上乱刺。不久,李某某的儿子李某甲闻讯便持刀赶来制止曾某某,曾某某见状便停止继续刺李某某,并持刀返回家中。事后,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被单刃锐器刺伤右腹部致右肝叶下缘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曾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覃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作案工具刀具等物证;

4. 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精神病鉴定意见等;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故持刀刺杀被害人李某某,并致李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政

20180103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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