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单某某系邻居,单某某屋前有一条小路通往曾某甲家,曾某甲认为单某某在路旁打木桩拦网饲养鸡及栽种铁树影响其通行,要求曾某乙(系单某某丈夫)限期将路面恢复原状,曾某乙未理睬。2020年2月10日9时许,曾某甲见路面未按要求恢复,便从家中拿出一把弯刀,自行清理路面上的木桩、拦网、铁树等。被害人单某某见状上前拉扯曾某甲,以阻止曾某甲的清理行为。曾某甲为挣脱单某某的拉扯,将其甩开,致使单某某被摔倒在地,以致受伤。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曾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曾某乙、曾某丙的证言;2.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曾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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