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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2019年9月27日批准,于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因怀疑被害人梁某某与其前女友曾某甲有染,伙同他人一起殴打被害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3日13时,被告人曾某某持金属汽车方向盘锁,来到被害人梁某某的住处(深圳市坪山区**路****栋*楼***房),冲进房间用方向盘锁对坐在床上看电视的梁某某头部、下体进行殴打,当场将梁某某打晕在床上,之后逃回惠州。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方向盘锁一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住院诊断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十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汽车方向盘锁一把。(暂存于龙田派出所)

4.光盘两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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