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住赣县区**大道***号**号**新城**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5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因父亲与邻居黄某某发生邻里矛盾,曾某某至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黄某某家跟黄某某进行理论,理论过程中两人发生口角,曾某某用手在黄某某胸前进行击打,致黄某某跌倒在地造成黄某某胸双侧第4肋骨骨折,经赣县格致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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