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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周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竹坞村牌坊南侧柱边,因车费问题与被害人周某某产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推倒在地,并使用摩托车U型锁殴打被害人周某某,致被害人周某某的右手、右手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一批,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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