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31985********,汉族,本科文化,西安**酒店***,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付**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院**座**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惠某某租赁西安**公司开发的位于***的**公馆,开办了西安**酒店,并承包了**公馆的物业管理。2016年6月,惠某某将西安**酒店转让给了李某甲(系被告人曾某某母亲)。在经营**酒店及管理**公馆物业的过程中,李某甲、被告人曾某某与**开发商西安**公司因物业费、房租等问题发生纠纷。因被害人李某乙(时任西安**公司**)向**酒店催要房租,2016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公馆**层**室门口,对被害人李某乙进行殴打,致其头部、脸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李某乙就医诊断资料;
4.常住人口信息;
5.前科记录查询表;
6.情况说明;
7.现场视频截图;
8.辨认笔录及照片;
9.指认笔录及照片;
10.鉴定意见书;
11.证人证言;
12.被害人陈述;
1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良勇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八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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