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街**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武汉市青山区**街**街**门**室其前夫严某甲的母亲家中拿衣服时,因琐事与严某甲的姐姐严某乙发生争执,曾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严某乙胸部及腹部捅伤,致严某乙创伤性开放性血气胸、肺裂伤、肝破裂、腹腔积血、腹壁穿透伤、胸腹部多处创口。经鉴定,被害人严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病例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2.物证照片;3.被害人严某乙的陈述及报案材料;4.证人杨某某、严某甲的证言;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6.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鑫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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