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4****,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村,住河南省洛阳市*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大融合”饭店门口因挪车问题发生厮打,被告人曾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助理检察员:王彩彩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