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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因给村上老人过重阳节请舞狮队舞狮一事发生口角,后于当日22时许双方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篮球场附近碰面时,曾某某持刀将何某某捅伤,后曾某某被赶来的村民当场抓获。经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部分缓解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被送至广西柳城县爱心医院治疗,后于同年10月11日被送至广西脑科医院治疗。同年12月31日,曾某某医治结束出院当日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不锈钢刀具一把

4.随案移送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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