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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3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号,住庐江县**镇**栋**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3月19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庐江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7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中午,安徽锐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建庐江县庐城镇新二中项目时,雇佣的木工王某甲、王某乙等十余名工人因前期所做工程的工作量、工资结算等与该公司发生纠纷,在工地上将运送混凝土的车辆封堵。公司经理梅某甲得知后带被告人曾某某等人至工地解释时,与工人高某甲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曾某某持钢管击打王某乙右手,致王某乙右3、4掌骨骨折;后又击打王某甲头部,致王某甲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等。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2.证人阮某甲、梅某甲、王晓明、高某甲、许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兰江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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