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0日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与张某甲、张某已及受害人税某某等人在会理县**院聚餐时,因琐事与税某某发生争执,后曾某某拿起桌上的蘸水碗向税某某扔去,砸中税某某头部,致税某某受伤。2019年10月29日,经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税某某颅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曾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税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晓刚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住会理县会理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抓获情况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