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绰号曾大嘴,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谷城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4年6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骑摩托车行至本县**镇原紫薇商场门口,与骑人力三轮车的任某甲险些相撞,双方发生争执。曾某某遂电话邀约李某甲过来帮忙,李某甲与任某乙、孙某甲等人赶到现场,持刀将任某甲戳伤后逃离现场。任某甲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2004年6月14日,经谷城县公安局法医检验谷公刑技法字(2004)第176号鉴定,任某甲损伤属重伤。2019年2月15日,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任某甲体表多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肩胛区损伤致左侧血气胸,胸壁穿透伤,多处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轻度),属轻伤二级。2006年1月27日,任某甲收到曾某某等人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000元。
2.2004年7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行至谷城县**处,见前女友陈某己与本县**镇**村村民陈某甲等人在一起玩,即问陈某己是否与陈某甲在谈朋友,陈某丙否认。曾某某即给李某甲打电话让其喊人来。李某甲与陈某乙、孙某甲、叶某甲等四人先后赶到现场,砍打陈某甲致其受伤。2004年7月15日,经谷城县公安局谷公刑技法字(2004)第214号法医鉴定,陈某甲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记录、住院病历、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陈某乙、孙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甲、陈某甲的陈述;4.谷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伤情说明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年底,因贩卖木耳杆子利润较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犯陈某丙与本县冷集镇煤炭办事处做木耳杆子生意的马某甲合作,企图垄断收购木耳杆子市场。陈某丙先后安排孙某甲带领高某甲等人在冷集镇煤炭办事处一带收购木耳杆子,同时安排任某乙、孙某甲、曾某某等人阻止其他收购木耳杆子的人和车辆。孙某甲等人在阻止过程中,先后将做同一生意的陈某丁、李开清、马某乙等人打伤,并强行收购了朱某甲等人的木耳杆子。任某乙在石花平川收购木耳杆子的过程中与丹江口市土关垭做同一生意的舒某甲发生打斗,任某乙被对方请的人打伤,陈某丙得知后组织孙某甲、曾某某等手下多人进行报复,被公安机关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任某乙、高某甲、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舒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3年,被告人曾某某参加以陈某丙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与汉十高速老河口市仙人渡工地伤害莫某甲这一标志性事件,此次标志性事件后,社会上的人尊称陈某丙为“三哥”。 以陈某丙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网络罗某甲、任某乙、李某甲、孙某甲、陈某乙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大肆敛财,积累了雄厚经济基础,通过实施欺行霸市、垄断争抢、坐地称霸等手段,欺压残害群众。曾某某积极参加陈某丙在冷集区域内垄断收购木耳杆子生意,参与斗殴行为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罗某甲、李某甲、孙某甲、任某乙、高某甲、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舒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参加以陈某丙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二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东兴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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