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莆田市**城**期,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拱辰派出所抓捕到案,2019年5月2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先后从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在清河注册的七个淘宝店铺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七份,并用于在淘宝上违规销售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授权委托协议、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复印件、网店转让合同;2.证人邱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君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城**期.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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