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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4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曾某某分别申办了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3张银行卡,在明知林某某(另案处理)为实施诈骗行为而收买银行卡的情况下,仍然将该3张银行卡卖给林某某,获利900元人民币。2019年7月19日,被害人蔡某某分四次合计被诈骗12000元人民币,均转入被告人曾某某出卖的中国银行卡内(卡号为6216697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帐户明细清单、手机微信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物证,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9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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