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8********,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害人吴某某在家中看到朋友圈有人发布一个叫锦博国际APP可以投资赚钱,于是将其下载,先后于6、7日在该微信好友介绍的操盘手帮助下投资四笔共计18万元,7日下午吴某某交了157586元认证费,在8日上午又交了78000元确认费,后才发现被骗,并报警,吴某某共计被骗415586元。经查询吴某某被骗资金交易记录,发现吴某某被骗资金中的1万元被转入沈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分两次使用该银行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ATM机取现1万元,将其中9500元交给一陌生男子后,曾某某按5%收取提现费用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吴某某1万元,被害人吴某某对曾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吴某某被骗资金流向图、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市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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