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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664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在隆回县**镇**站附近经营一家副食品店,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29日上午,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到曾某某的副食店内销售盗窃的十余条香烟,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该十余条香烟系违法犯罪所得而仍然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该十余条香烟。

2、2017年12月31日上午,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到曾某某的副食店内销售盗窃的十余条香烟,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该十余条香烟系违法犯罪所得而仍然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该十余条香烟。

3、2018年1月6日,刘某某、伍某某等人到曾某某的副食店内销售盗窃的十余条香烟,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该十余条香烟系违法犯罪所得而仍然以25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该十余条香烟。

4、2018年1月10日,伍某某、郭某甲等人到曾某某的副食店内销售盗窃的十余条香烟,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该十余条香烟系违法犯罪所得而仍然以4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该十余条香烟。

经价格鉴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1617.3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郭某甲、伍某某、田某某、郭某乙、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刘某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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