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小区**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2 日下午,程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宜城市郑集镇轩庄村九组罗某甲家中,乘罗某甲不备,窃得黄金手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随后程某某、肖某某、胡某某三人又邀约李某某一起来到宜城市区,遇见魏某甲(另案处理)、龚某某、周某三人,七人便在宜城市公交巷一宾馆商量将盗窃来的黄金首饰出售。次日上午,魏某甲、龚某某、程某某三人找到被告人曾某某(魏某甲的母亲),让其帮忙销售所盗的黄金首饰,并同意给付曾某某2000元报酬。
曾某某在明知黄金首饰是盗窃所得,持自己的有效证件将其中一支黄金手镯以17000 元的价格卖给宜城市“嘉兴寄售商行”,获得现金17000 元全部交给了程某某,自己获得200元路费。曾某某以自己想要其中一支手镯为由要求付给程某某13000 元,不再要其它报酬,程某某等人同意后,并将黄金戒指赠送给曾某某。曾某某将剩下的一支黄金手镯和一枚黄金戒指拿到江苏省常州市,在常州市鸣新中路一“金银回收店”将黄金手镯出售,获得现金19100 元。将黄金戒指在常州市“中国珠宝鸣凰银谷店”加了一百元钱换得三颗黄金转运珠,自己佩戴。随后分三次将销售黄金手镯款13000元通过微信转给魏某甲等人。曾某某从中获利6300元及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黄金首饰价值41628元。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罗某甲、肖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程某某、龚某某、魏某乙、魏某甲、郭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汉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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