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石家庄市**建筑有限公司深泽县分公司承建的阜平县**乡**村异地扶贫搬迁整合工程中,被告人曾某某拖欠被害人王某某工人工资,共计56300元。2019年1月25日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深泽县分公司将被告人曾某某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了被告人曾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曾某某讨要工资,被告人曾某某总是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将拖欠工资全部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恶意拖欠他人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彦明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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