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公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于秦皇岛市昌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2组118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苑12栋59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1日定州市和力地产开发公司与山东美达建工集团公司签订定州市市民中心幕墙装饰工程合同,同日山东美达公司又与被告人曾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收取3%管理费将此工程转包给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于2015年9月份进场施工,到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第一个工程进度,和力地产公司拨款到被告人曾某某个人帐户300万元,拨款到山东美达公司帐户9681500元,拨付的工程款超出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进度款,被告人曾某某收到300万元工程款及山东美达公司所拨付的工程款后,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偿还了部分借款,未按约定支付工人工资,拖欠崔某某等几十名工人工资65万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由定州市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后被告人曾某某与定州市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力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退还了定州市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65万元,定州市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数额表示认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王某某、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张某某、崔某某等被害人陈述;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退赔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1至2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乐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