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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27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横**号出租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泰和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租赁陈某某位于东莞市**镇**村**区**路**号**楼**室铺位经营东莞市**制衣厂,该厂由曾某某独资经营,经营牛仔服装的生产、加工业务。到2020年9月10日曾某某拖欠该厂工人罗某某、廖某某等共21名工人2020年8月份、9月份工资共计144413.5元(其中拖欠21名员工2020年8月份的工资共计124621元,拖欠20名员工2020年9月份工资19792.9元)后潜逃,造成21名员工集体上访**镇政府讨薪的恶劣后果。2020年9月15日、9月18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堂分局两次向该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但曾某某未在限期内回该厂处理欠薪问题,经调解,东莞市**制衣厂厂房业主陈某某垫付21名员工工资共计100777元,员工将工资债权转让给陈某某。2020年9月23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堂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荔湾区**路**横**号出租房将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笔记本,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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