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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32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57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一出租屋,2019年4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抓获,同年4月20日至4月22日被临时寄押于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2019年4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曾某某从广东省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J区部分劳务,并雇佣相关工人,从2015年开始曾某某拖欠工人工资,2017年6月1日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曾某某将工资支付完毕。后曾某某并未按照相关要求支付,截至案发,曾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姚某甲、姚某乙等13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661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66161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1月11日

附:一、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卷宗4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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