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64********,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长沙市**区**屯**路**栋**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湖南**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成立,被告人曾某某担任法人代表。2014年5月5日,湖南**开发有限公司做出股东决议变更法人代表为龙某甲。2017年12月19日,怀化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湖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做出的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已变更为被告人曾某某。2014年至2015年期间湖南**开发有限公司在靖州县****开发农田种植稻谷,拖欠了农民工及职工工资共计284278.4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已经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05678.4元。2019年9月14日、2019年10月4日分别偿还职工唐某某工资1200元和杨某某工资620元。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已偿还职工龙某乙工资15000元。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将拖欠的职工工资61780元支付至靖州县公安局侦查中心,由公安机关通过现金方式进行发放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协商解决方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靖州县****陪杨某某喝酒,喝完酒之后杨某某要回家。被告人曾某某自己开车送杨某某回家,沿209国道往靖州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5.9mg/100mL。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被靖州县公安交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曾某某在起诉前已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在起诉前已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5.9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先学
检察官助理:刘泽宇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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