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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8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宁都县**镇**路**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3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谭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11月30日,曾某某与谭某某协议假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7年9月。2016年3月17日,曾某某以其自己的名义支付首付款按揭购买了宁都县华隆首府小区10栋1单元802房,后房屋由谭某某出资装修以及共同支付每月按揭。2017年9月24日,曾某某将购买的华隆府802房出售给李某某并办理过户手续,获59万元。2017年10月22日,谭某某以曾某某出售的802房系双方共同所有为由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2018年3月5日,宁都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曾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谭某某出售华隆首府10栋1单元802房房款154440.89元。该判决于2018年5月21日生效,谭某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宁都县人民法院对曾某某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2019年4月18日、5月21日曾某某两次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其被拘留后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裁定。

2019年12月3日曾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谭某某的证言、民事判决书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民事判决内容以及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其既不履行判决,也不报告财产,被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晏利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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