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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09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上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上海市嘉定区(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被告人曾某某)与嘉兴**有限公司存在合同买卖纠纷。2019年4月29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483 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9356.7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曾某某未依法履行,嘉兴**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3日,桐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2020年1月6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曾某某邮寄、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缴纳执行款通知单、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后桐乡市人民法院又先后作出执行裁定((2020)浙0483 执74 号):查封曾某某名下车牌豫S3****、苏AQ****机动车并责令交付;责令曾某某腾空其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3518弄4号3001室房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30000 元。上述执行内容被告人曾某某均未履行。

被告人曾某某因名下银行卡被法院冻结无法使用,私下使用微信财付通收款、支付。经调查发现,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微信财付通账户有合计约23.7万余元的进账流水。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付通交易流水等书证;

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清

检察官助理:马秋霞

2020年12月9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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