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55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东一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某某返还购房款1300000元,支付违约金260000元,返还局间费用8210元,该判决书已于2010年3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曾某某、罗某某逾期未主动履行判决,经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立(2010)东一法执字第****号案强制执行,2012年11月19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曾某某与案外人肖某某共有的位于本市南城区**中心**单元***房产(经(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曾某某占有房产40.67%的份额),并将查封情况告知曾某某、肖某某。2015年9月6日,曾某某在未履行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前,未告知法院,私下将涉案**中心**单元***房产中其名下40.67%的份额无偿转移至肖某某名下。2018年6月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曾某某司法拘留15日。2018年10月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东莞市公安局处理。2019年6月18日,曾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令、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适用判处八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航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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