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39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现住东莞市**镇**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渠县**镇**村**号)。2008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2日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1时05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的女装摩托车(无牌)窜至东莞市**镇**村**路红绿灯路口人行道上,抢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个挂包,包内有现金约500元人民币,一台黑色iPhone11手机(内存64G,经价格部门认定,该手机于2020年7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3666.8元),曾某某在抢夺的过程中导致杨某某摔倒在地上,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杨某某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后曾某某驾驶摩托车逃跑。
经侦查,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在东莞市**镇**巷**号旁边巷子里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了被害人杨某某被抢的黑色iPhone11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