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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住广州市增城区**镇**大道**号。因本案于1999年4月30日被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4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2月初,被告人曾某某与刘某某、冯某某、赖某某(均已判刑)在深圳市相约抢劫五十铃人货车,商议后进行了作案分工。

到了2月6日中午,刘某某以到河源市东源县**镇运货为由,在深圳市租乘了被害人罗某某的粤******五十铃人货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000元),并于当天17时多到达东源县****餐厅。19时许,当罗某某驾驶车辆行走至****路段时,事先在此等候曾某某拦停车辆,并和冯某某、赖某某、刘某某将罗某某强行推拉下车来。随后,曾某某、冯某某、赖某某、刘某某将罗某某拖拉到附近山上,捆绑、殴打后就用绳索将罗某某绑在一棵松树上,并用胶带封住罗某某的口鼻眼,用布堵塞罗某某的口。最后,由刘某某驾驶抢来的五十铃人货车搭载曾某某、冯某某、赖某某逃离现场。之后,刘某某找到廖某某(已判刑)销赃,但未销出,后由曾某某经他人介绍销出得款130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由曾某某、刘某某、冯某某、赖某某等分得后用于日常花销。破案后,五十铃人货车被缴获返还给被害人亲属。

1999年3月8日,村民发现罗某某的尸体。经法医鉴定,死者罗某某系生前被塑料粘胶纸反复粘住头面部、口腔堵塞异物,双手和双脚被捆绑失去反抗能力窒息死亡。

2019年8月28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镇**大道**号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

5.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7.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说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多人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召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卷、散页材料12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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