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94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3********、441702********(已被注销)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栋**号。曾因犯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09年被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强奸嫌疑,于2018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同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同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原系情人关系,于2009年分手。2012年8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通过手机电话约被害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在宝安区松岗街道**酒店**房见面,然后又通过电话让其朋友林某某带一些毒品来该酒店房间内。何某甲与其朋友黄某某、刘某某来到该酒店**房,过了一段时间,林某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来到**房,随后曾某某、何某甲、林某某三人便开始吸食毒品,其中何某甲吸食氯胺酮。当晚23时许,林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离开**房到该酒店7**房内休息。之后曾某某要求何某甲去洗澡,何某甲不愿意,曾某某就对何某甲进行殴打,并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威胁何某甲逼迫何某甲与其一起洗澡。二人洗完澡出来后,曾某某将何某甲的衣服和手机收起来不让其离开,随后要求于何某甲发生性关系,何某甲因刚才被曾某某殴打并持刀威胁而不敢反抗。8月3日深夜至次日早上,曾某某强行与何某甲发生三次性关系。8月4日上午,何某甲离开**房后到7**房找黄某某、刘某某,称自己被强奸,并于同日9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8年10月21日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甲头顶部3.0×3.0cm肿胀;右眼周见6.0×6.0cm瘀肿胀,所受损伤属轻微伤。经检查,2012年8月4日,何某甲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毒品尿检报告单,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截屏;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询问笔录1份、户籍资料4份。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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