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福建省福清市**村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月18日、3月19日两次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5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福清市**村**号的食杂店内提供桌子及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召集赌徒以“拔九点”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庄家每换一次庄,被告人曾某某就从中抽头人民币20-200元不等。截至案发,被告人曾某某共获利人民币5600元。
2020年5月27日16时许,民警在福清市**村**号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及赌博人员王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等24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6275元、赌具扑克牌三副。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倪某某、林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5.辨认等笔录:辩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6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检察官助理:刘晨雨
2020年12月1日
附注: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福清市**村**号,联系方式:1598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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