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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699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R0******,汉族,现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区**花园**座**楼。曾某某2009912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57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2年间,麦某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在深圳市**新区**街道**路**茶庄、**街道**公司**楼办公室、**街道**一偏僻铁皮厂房、**街道**路一自行车店**楼、**街道**村**宾馆对面一厂房开设赌场,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占股分红的方式拉拢赌客,以庄家每局赌注金额5%抽水盈利,以日息2%的利息向赌客出借高利贷赌资牟利。麦某某开设的赌场组织严密,看场、望风、荷手、放数、介绍拉拢赌客人员一应俱全,通过来回变动赌场地址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时间长,违法犯罪所得金额巨大,赌场中赌注较大,每局赌资少则十万元人民币左右,多则有四十多万元人民币,每晚抽水盈利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人民币不等。2012年8月1日凌晨,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街道**路**茶庄内查获该赌档,并将涉嫌开设赌场的吴某某、麦某某(均已判决)抓获,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牌九一幅、筹码若干及赌资69710元人民币。

经查,曾某某于2012年在麦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为赌场介绍赌客,并在赌场中占有2.5%股份,参与赌场分红,共获得分红约两万至三万元人民币。2019年10月18日,曾某某在家属的劝说下由香港入境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路**口岸将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资69710元人民币和赌具若干;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曾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同案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梁某某、郑某某、钟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曾某某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为涉案赌场介绍赌客,并参与赌场分红,在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某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曾某某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曾某某联系方式134********,保证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涉案赌具、赌资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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